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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12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工
作检查。
税务检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根据检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
随即抽样选择;
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
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税务检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将被立案查处: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
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对检查对象
一次查补税款在规定数额以上的;
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
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
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实施检查前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
检查通知,告知其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
情况等,但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必事先通知,直接
实施检查:
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
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停业申请需要检查的。
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
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回避:
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近亲属关系的;
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执法的。
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检查人员是否回
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
税务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检查纳税人应纳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有
无错缴、未缴、少缴、欠缴、偷税等问题;
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
是否正确,报缴税款是否及时、足额,有无少扣、
不扣或挪用税款的问题,以及扣税凭证的领、用、
存情况;
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
申报等事项。
检查纳税人是否按照发票管理规定领购(印
)、使用、保管发票,有无利用发票偷、逃税等
问题,以及取得发票是否合法。
检查纳税人是否有骗取减、免税款或不按规
定使用减、免税款等问题;
税务机关认为应检查的其他内容。
实施税务检查应为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
查证件。
实施税务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
采取询问、调取帐簿资料以及到纳税人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实地检查等手段。
询问当事人有专人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
实提供情况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
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当
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押印;
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由
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押印。
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时由税务机关填开“调
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和“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对纳税人当年帐簿、资
料不采用上述办法。
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
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被查对象提供纳税担
保以及采取相应的税收保措施,详见违章处理程
序。
对未经立案实施检查的,如果检查过程中发
现已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补充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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