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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纳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12
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
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应纳税额,
开具纳税凭证的依据。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纳
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
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代征人应当按规定履
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
纳税人可以采用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
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纳税。
直接申报纳税:
直接申报纳税方式是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
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服务厅)报送纳税申报表
及有关资料,选择自核自缴、先储后缴、支票缴
税、现金缴税中的一种方式,,办理税款入库的
方式。具体有以下四种方法。
自核自缴:即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
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主管税务机
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缴
款书报查联和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
务场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一种方式。
先储后缴:即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
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存入足以
缴纳当期税款的资金,并在法定申报期内,到主
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服务厅)报送纳
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
务厅)通知银行划款入库的一种方式。
支票缴税:即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
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应付税款等
额支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税
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
票,交国库代办机构,由国库统一办理清算。
现金缴税:即未在银行开立帐户,或者虽在
银行开立帐户,但特殊情况下需用现金。缴税的
纳税人,在法定的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
税服务场所(办税服务厅)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
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现金完税的一种方
式。
直接申报纳税的基本程序:
以直接申报纳税方式申报纳税的,由主管税
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
征收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纳税申报表进
行逻辑审核。
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按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进行处理,并办理纳税申报。
对加收滞纳金的纳税人,先由征收人员开具
滞纳金缴款书,在办理纳税申报。
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纳税申报表,征收人员
将信息录入计算机并为纳税人打印税款缴款书(
自核自缴方式除外,现金纳税的开具完税证明),
并在纳税申报表上加盖“纳税申报受理章”。
经批准减免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
执行减免税及延期缴纳税款期间,应将当期发生
的实现税额如实填报申报表。
当期未发生应纳税额的纳税人,进行零税额
申报。
征收人员在受理申报表的同时,受理纳税人
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
办理税款收缴或划转结算。
邮寄申报纳税:
邮寄申报纳税方式是由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
限内自行计算,然后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通过税务机关发放的专邮信封邮寄到税务机关,
同时通过邮汇或者电汇方式缴纳税款。
采用邮寄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必须经市
级税务机关批准。
邮寄申报纳税的基本程序: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纳税申报表、专邮信封及其他资料。
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自行计算当期应
纳税款,然后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邮寄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日期以邮戳为
准),同时将应纳税款邮汇或电汇到主管税务机
关。
主管税务机关指派专人对邮寄申报的纳税人
进行审核监控,同时向纳税人开具并汇寄完税凭
证,办理税款缴库手续。
电子申报纳税:
电子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
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将纳税申报信息通过主管
税务机关指定的专用通信线路传输到主管税务机
关(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据此通知指定银行,从纳税人的“税款预储帐
户”上划拨税款的缴纳税款方式。
采用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必须经市
级税务机关批准。
电子申报纳税的基本程序:
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将
申报数据录入计算机。
通过专用通讯线路将申报信息传输到主管税
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计算机中,由主管税务机
关(办税服务厅)指定专人对传输信息进行审核、
确认,申报信息要输出打印,存入纳税人档案并
作为税收会计核算依据。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根据申报信息
从纳税人“税款预储帐户”中划转税款,缴入国
库,并开具完税凭证传递给纳税人。
定期定额纳税户申报纳税: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
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限定的时间内,
由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申报纳税。
定期定额纳税的范围: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
户;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企业。
定期定额纳税户的确定程序:
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
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并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
益额申请核定表”(企业填报“企业纳税定额申
请核定表”,下同)。
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
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
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
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定额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
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
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
用下列方法核定定额核定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
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
额申请核定表”: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
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的方法核定;
5)省局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核定方法。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
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
方法核定。
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表报县级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写“应纳税款核定书”下
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张榜公开纳税人定额。
定期定额纳税的申报:
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按
直接申报纳税程序申报纳税。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纳税额与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的应纳税差额达20%以上的,按实际发生
额申报纳税,同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
请审批表”,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调整纳
税定额。
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在正常申报纳税的
同时,还应按规定保留有关经营凭证,如实向税
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申报
缴税程序: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的确定: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由主管税务机关
确定后,核发“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代码本”及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同时为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
不核发上述代码本)。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分别纳税人、税种
登记有关扣缴税款台帐,向被扣缴人提供代扣代
缴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申报期按直接申报纳税程
序办理申报及解缴税款。
受托人代征税款的申报缴税程序:
税务机关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税款时,应
与受托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地方税款协议书”
,核发“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及代征税款凭
证。受托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提供代征
税款凭证,分别纳税人、税种登记有关代征台帐,
并在委托代征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直接申报纳税
程序办理申报及解缴税款。
税务机关的巡回征收方式:
对不能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
人,采取巡回征收方式,即由两名以上征收人员
直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收缴税款。
对纳税人的催报催缴规定:
未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催报:
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申报或延期申报期满
后,向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出“
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
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催报后办理申报的,
主管税务税务机关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对
其按日处以不超过四百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二
千元)。
催报期满仍未申报的,主管税务税务机关报
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纳税人的催报:
1、对经以上程序催报仍不履行纳税申报义
务的纳税人,按照以下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
税额,并填发“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
令其在期限内缴纳核定的税款(最长不超过十五
天),逾期者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转入税收强制执行程序。
1)参照当地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经营规模和
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
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
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2、对已办理纳税申报,但仍未缴纳(解缴
)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未按照规定期
限缴纳滞纳金的,采取以下催缴措施:
1)主管税务机关在期满后,填发“责令限
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期限内缴纳(解缴)税款(最长不超过十五天
)。
2)在催缴期内缴纳(解缴)税款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按日加收滞纳金;催缴期已满仍未
缴纳的,转入税收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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