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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12 开业登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一式三份“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变更内容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者有关机关批准以及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验证: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检验期限,携带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验证。 换证: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实行三 发票:是指购销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 发票领购:领购发票实行验旧购新、缴旧购新制度。 发票缴销: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更换新版发 [将本文收藏到]: 在百度中搜索:“税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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