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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12

  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开业、歇业以及经营期间发生较大变动时,同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项法定手续。

    开业登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一式三份“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变更内容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业
      户姓名及其居民身份征;
   (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
   (3)改变经济性质;
   (4)改变核算方式;
   (5)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生产方式;
   (6)改变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
      号;
   (7)改变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
   (8)改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9)改变其他有关税务登记表表列内容。

  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者有关机关批准以及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验证: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检验期限,携带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验证。

  换证: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实行三
年更换一次的制度。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携带原税务登记得不偿失等资料,按开业税务登记程序办理抽发税务登记证件手续。

   发票:是指购销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
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领购:领购发票实行验旧购新、缴旧购新制度。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已使用发票后,按确认的纳税人所需发票种类、准购数量发售发票。

   发票缴销: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更换新版发
票时,均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发票缴销登表”缴销未使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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