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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特性及职能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12

   税收: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的一种分配。它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经济杠杆。

   税收特性:税收作为特定的财政收入形式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如利润、债务收入、专卖收入、罚没收入等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税收的形式特征上。通常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即所谓“税收三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这种分配就其根本来说是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分配是解决社会产品价值归谁占有、归谁支配以及占有多少支配多少的问题。国家可以依据政治强制权取得财政收入,即通过政治权力把私人占有的国民收入的一部分变为国家所有,税收就是国家以政治强制权为依据所进行的一种分配。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就是以法律形式颁布税收制度和法令。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税收所代表的这部分社会产品价值的单方面转移。也就是说,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法的连续有效性和税率的相对稳定性。也就是说,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是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的,不经国家批准不能随意征收和随意改变。   税收职能:税收职能是税收本质的体现,是指税收
本身所固有的功能。在现代社会里,税收具有三种职能。即:分配职能,调节职能和监督职能。

    税收主体:又叫征税人,是在税收分配中行使征税权利的主体。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殊分配形式,所以征税主体只能是国家,而不是其他主体。在我国,征税主体的具体部门有: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和海关。

  税基: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或计税基础, 是征税对象的数量或数额标准,是计算应征税款的直接依据。税基有两
种形态:物理形态和价值形态,也叫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
如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是从量计征的。

  税源:是指税收收入的源泉, 也就是指税收的具体出处和最终来源。税收的根本源泉是社会总产品中的剩余产
品,但因不同税种的征税对象和计税方法不同,税源也就各
不相同。如消费税的税源在于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中的剩余
产品中的价值或购买该消费品的消费者的收入;房产税和税
源在于房产的出售价值或租金;所得税的税源在于应税利润
或所得。税源并不等于应税对象,也不等于税基。

  税本:税本就是税收来源的根本, 是形成税收收入的经济基础。一切社会产品都是由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创造出来的,凡是能增加社会总产品的各种手段,不论是物资的还是精神的,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都可视为税本的要素。税本与征税对象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税本是创造征税对象的基础和条件,征税对象则是税本运用的结果。

   税种:税种是税收种类的简称, 主要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划分若干个不同的税种,各有其特点和作用,它是由国家按法定程序确定的。每个税种一般由纳税人、征税象、税率、税目、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及违章处理等税制要素构成,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及税率是其最重要的三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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