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地图] [RSS 订阅] [收藏本站] |
| 首页 | 理财 | 金融 | 房产 | 股票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黄金 | 债券 | 信托 | 收藏 | 银行 | 保险 | 税收 | 上海 | 图书 | 专题 |
城市房地产税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12 目前的城市房地产税只征收房产税,不征收地产税。即只对房产征税,对土地不征税。 一、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我省开征地区拥有房产的都是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申报缴纳。 二、征税对象及征收范围 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生产经营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征收。 三、税率及计征依据 ● 自用房产按帐面房产余值依1.2%计征。 ● 租赁房产按租金额依12%计征。 四、计算方法 ● 自用房产 年应纳税额=帐面房产余值×1.2% ● 租赁房产 应纳税额=租金额×12%
[将本文收藏到]: 在百度中搜索:“城市房地产税” |
热点文章 ·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相关文章 ·税务术语释义
|
本站内容仅供教育研究使用,不作为投资依据
本站内容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
投资理财网